申报债权期间可以对债权人清偿吗
不能。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六10日内在报纸上通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书的自通知之日起四1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情,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拟定清算策略,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成本、职工的薪资、社会保险成本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率分配,股份公司根据股东持有些股份比率分配。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公告已知债权人,并予以通知(《中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
公告和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情: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字或者名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址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管理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及其处置事务的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出货财产的需要;
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址;
人民法院觉得应当公告和通知的其他事情。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拓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清偿前,不能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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