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用法,是指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与产品买卖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与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辨别产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用的产品的通用名字或者没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时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用的,或者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时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按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通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通知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