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系以拘役、禁锢与其它强迫方法,非法地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刑事犯罪行为。若要认定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一般需满足以下几项重点要点:
第一,须有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之行为,如捆绑、监禁、禁锢等;
第二,此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属非法性质,也就是说并不是基于任何合法的授权或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以外进行推行;同样要紧的是,此类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总是呈现出持续性的状况,而且一般需要达到既定时限的需要。然而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在实质司法操作过程中,对非法拘禁罪的断定还将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犯罪动机、所产生的不好的后果等多方面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如何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承包方或乘车者蓄意指使推行肇事逃逸,从而致使被害人没办法得到准时救治并最后丧生的状况下,应当根据共犯处置,视为交通肇事罪中的一员。
一同犯罪是指由两人及以上一同出于故意所构成的犯罪,其主要特点如下:
(1)参与成员须为两人以上,且需要包含两个以上拥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体或集体;
(2)这其中的每一个人得一同推行了犯罪行为。
此处的一同犯罪行为,指各一同犯罪人均朝着相同的犯罪目的做出行为,并相互联系、协同作战,彼此的行为均与犯罪后果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和因果决定关系。《刑法》第二十五条
一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一同过失犯罪,不以一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如何才能构成洗钱罪
关于洗钱罪的法律构成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从主观角度来看,即行为人需要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处置的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并且不可以是在受蒙骗或者被强迫的状况下进行的;第二,从客观角度来看,洗钱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包含但不限于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法帮助资金转移、帮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多种方法,其目的在于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第三,从行为主体来看,洗钱罪的推行者既能够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后,从行为客体来看,洗钱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该注意的是,洗钱罪的认定过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据具体事例的实质状况进行综合剖析与判断。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役、禁锢等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认定要点包含:非法剥夺自由行为(如捆绑、监禁)、非法性质、持续性及达到既定时限。司法实践中还考虑行为人主观意图、犯罪动机、不好的后果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