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轻便快捷还省钱,深受买家喜欢。然而,客户试驾过程中撞了人,导致的损失该由哪个来承担?日前,湖南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试驾致使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最后判决,买家蒋某对行人罗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冯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22年7月30日,蒋某在冯某所经营的湘乡市某电动车行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需要在购买汽车前进行试驾。随后,冯某在店铺前将未关闭电源开关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交给蒋某进行试驾。在交递过程中,蒋某右手持握涉案电动自行车把手时启动了该车,蒋某、冯某均未能把控住涉案电动自行车,导致正行走在店铺外非机动车辆车道上的罗某被撞倒。之后,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3天,产生医疗费共计49541元。经鉴别,罗某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为九级伤残;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为十级伤残。
罗某将冯某和蒋某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冯某辩称,因为蒋某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受伤,责任应由蒋某承担,自己没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觉得,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很难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的焦点是冯某和蒋某应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本案中,冯某和蒋某在进行电动车的试驾交接过程中发生事故,冯某完成的是对涉案电动车的交递行为,作为店主理应付电动车的性能较为熟悉,对店铺周围的环境较为熟知,且在向客户交递试驾电动车的过程中应尽到告知义务,保障试驾服务的安全。然而冯某在交递电动车时未提前关闭电动车全部开关,也未察看周围行人动态,未提醒试驾人注意安全,汽车尚未驻车立稳便草率交与蒋某。蒋某作为涉案电动车的试驾人,在同意涉案电动车时,未充分察看四周,操作不当触动电门,致使事故发生。蒋某和冯某两人都存在侵权行为,但两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其注意义务内容亦不相同,两人分别完成的交递和同意涉案电动车的行为导致了罗某的损伤后果。故冯某和蒋某两人应当对罗某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蒋某、冯某在一同侵权中的责任,最后确定应当由蒋某对罗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冯某承担40%的责任。罗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法院最后判决蒋某向行人罗某赔偿损失98196.81元,冯某向罗某赔偿65464.54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经营者和买家对第三人的损伤都存在过错,鉴于经营者和买家双方之间没一同过错、一同有意的意思联络,故双方对第三人的损伤承担按份责任。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深受广大买家的喜爱,购买前试开车辆已经成为大多数买家的必经步骤。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买家还是经营者,都需要尽到小心注意义务,防止纠纷产生。第一,作为试驾人的买家在接收汽车前,应当知道了解汽车车子的状况,譬如电动车的开关在什么地方、是不是已关闭电源与电动车的重量等,在试驾前需察看四周环境,听从经营者对汽车的介绍和指导,预防给别人导致伤害。另外,经营者因更知道汽车的性能,也愈加熟知试驾环境,应当在交递汽车时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譬如关闭电动车全部开关、提醒注意安全、完成驻车立稳行为等。如经营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在保障安全、降低危险方面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