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依据有关规定区别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不是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某银行诉毛某、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依据有关规定,区别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不是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时,债权人倡导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审察。
审理法院: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5月7日
2.公司担保债权人未对决议履行形式审察义务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赖某诉A房产开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公司担保债权人在同意公司担保时,对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负有必要形式审察义务,不然不构成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来源:抚州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4月12日
3.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擅自对外关联担保,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行为,该担保无效——恒旺管理咨询(深圳)公司诉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质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擅自签署《担保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行为。债权人明知上述控制关系,未对上市公司内部有效决议做审慎审察,不是善意相对人,故《担保函》无效。
案号:(2020)沪74民终289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案例来源: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4.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已经尽到适当的形式审察义务,构成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有效——仙居弘琚小额贷款公司诉宿迁广历投资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已经需要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并进行了审察的,股东会决议也符合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要件,因此,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案号:(2022)苏13民终第3729号
审理法院:江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7月6日
5.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别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审察义务的,不应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无效——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赣创力合房产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公司对外担保是纯负担义务的行为,涉及公司及其股东的重大利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为基础,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别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订立时已审察了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的,应认定债权人并不是善意相对人,故担保合同无效。
案号:(2022)甘民终531号
审理法院:甘肃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