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新乡分公司与张某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汽车系在暴雨导致路面积水的状况下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毁的,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对案涉汽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二审:河南新乡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6044号再审:河南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1860号裁判要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约定,暴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情形是保险企业的理赔范围。案涉汽车系在暴雨导致路面积水的状况下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毁,暴雨系致使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和直接缘由,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对案涉汽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申请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不可以成立。
裁判全文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民申1860号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新乡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昌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新乡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新乡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某某保险新乡分公司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如下:案涉事故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缺少合同依据。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条约》第六条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因下列缘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辆的直接损失,且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失火、爆炸;
(三)外面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遭到被保险机动车辆所载货物、车上职员意料之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员随船的情形)”。
结合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封丘县、获嘉县的暴雨蓝色预警截图根本没办法证明事故发生地(新乡区)在事故发生时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依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且经申请人在新乡气象局核实当日的降雨量为32.4毫米,并未达到暴雨标准(暴雨:24小时降雨量为50.0~99.9毫米),因此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被申请人倡导车损修理成本,却未提供修理费发票,或者评估报告,其诉求根本无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本没办法证明存在“暴雨”导致车损的保险事故,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河南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张某昌与某某保险新乡分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约定,暴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情形是某某保险新乡分企业的理赔范围。案涉汽车系在暴雨导致路面积水的状况下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毁,暴雨系致使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和直接缘由,原审判决某某保险新乡分公司对案涉汽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某某保险新乡分公司申请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不可以成立。
某某保险新乡分公司申请称对张某昌倡导车损成本存在异议,但某某保险新乡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倡导,且张某昌在原审中提交发动机大修说明、修理清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汽车的修理成本为25350元,故某某保险新乡分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亦不可以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新乡分企业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