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飞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公民假如在交通事故中遭到人身伤害,责任在肇事者的,公民可以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要的成本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治疗必需的成本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根据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职员有收入的,根据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据伤残等级,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
(7)丧葬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生活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质抚养的、没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实质必需的成本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另外,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赞同。擅自住院、转院、用护理职员、自购药品或超越医院公告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成本由伤者和残者承担。因交通事故损毁的汽车、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可以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