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构成限制角逐,需要满足肯定的条件,第一就是哪个可以成为这种主体。实质中,常常是符合肯定条件的企业是这些主体,但有的地方官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的,也将会被认定为限制角逐。
在国内,限制角逐行为的推行者一般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实质中,对于限制角逐的方法容易见到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但,关于限制角逐一般有四类型型。
1、企业限制角逐
对于这个,主要主体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谓的公用企业,主如果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含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备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犯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具体情节,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滥收成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具体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角逐
政府其他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构成限制角逐的,需要承担下面的法律责任:
(1)会被该政府的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2)情节紧急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职员给予行政处分。
(3)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产品或者滥收成本的,监督检查部门将会没收违法所得,还会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企业销售产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适当的条件的也是限制角逐行为。
受侵害的经营者、买家还可依据合同法、买家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4、招标投标中的限制角逐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也将会被认定为限制角逐行为。
在招标投标中,招标投标中的限制角逐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第二类就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角逐对手。
招标者和投标者有这两种行为之一的,导致的法律后果第一是中标无效。除此之外,监督检查部门也会依据情节给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被认定是限制限制角逐,感觉有错误,损失较大的,建议可以直接找个专业律师维权。